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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①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发给。

        ②劳动者患疾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同时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用。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用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得低于医疗补助费用的100%。

        ③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后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④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⑤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1986]77号)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该政策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各用用人单位自定补偿制度的,从其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从其约定。

        3、职工在单位改制,破产时,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经济补偿,与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不能重复享用,用人单位应就高不就低对待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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